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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05月29日 14:15     (点击: )

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宝文理院教字(20175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定培养方案。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含休学、留级等时间)。学生应当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如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等国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一般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修业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照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于新生报到日结束前向学校以书面形式请假。请假自报到结束日起,不能超过两周。超出报到时间七天以上未办理入学或请假手续的,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由各学院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办理的,取消保留入学的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在学校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持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随下一年级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身体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如在被录取后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须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起两周内,持本人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县级征兵办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逾期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应征入伍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若遗失,由本人写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统一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仅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违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需要家长的函件)。否则,以旷课论处。在校外实习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各学院应当在开学后第三周分别将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在学信网标注备案,待学生履行完相应手续后,学生所在学院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务处,予以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凡由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或入学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假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在家生病请假时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请假手续一般应由本人办理。  

学生请病、事假2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院长审批;请假6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6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审批。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经带队教师同意,报院长批准,并按请假时间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回校上课时,应向学院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销假,必须写信(或其他形式)申述续假理由,委托班长办理续假手续,办法与请假相同。  

第十四条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先向班长领取《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请假单》,如实填写。待履行完相应手续后交学院办公室存查。班长负责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学院办公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生考勤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缺课情况,做好记录,并经常向学院领导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应按旷课论处。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者,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教育、团体活动等,都必须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1学时从该门课程学分中扣除0.05学分。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写小论文等形式。采用何种方式由学院确定。必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具体参照学校考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办理重修手续后重修不及格课程。重修分为自行重修和跟班重修。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安排重修方式。学生重修课程时应办理有关重修手续。每门不及格课程的重修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条  对在校的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实行留级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1.一学年内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所选课程总学分的45%,或一学年以上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5学分及其以上者;  

2.一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  

3.虽未达到留级条件,但因学习困难达不到毕业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可以主动申请留级。  

学生留级不允许跨年级进行。主动申请留级最多可以留级两次,其他情况只能留级一次。  

学生留级处理的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集中办理一次,其它时间不再办理。各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对上学年及其以前课程不及格学生做出全面审查,将达到留级条件学生名单及留级原因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学校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处理结果向学生送达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留级处理通知书”。  

主动申请留级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随同专业下一级继续学习。  

留级学生从本人接到留级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到指定班级继续完成学业。否则,从第二周起按旷课论处,旷课学时按转入班级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按照相关规定达到相应处理或处分条件时,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留级学生原则上应参加转入班级所有课程的学习,重新进行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和学分认定。对已通过考核且百分制成绩在70分及其以上或五级分制成绩在中等及其以上的课程,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也可以重修,以最高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对因一学年以上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5学分及其以上留级的学生,其以前学年不及格的课程应跟班学习或自修,并参加课程考核。  

留级学生的入学教育、军事训练、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形势与政策教育等已考核合格的实践教学环节,在转入下一班级学习时可以申请免修。但在原班级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的实践教学环节,在转入下一班级学习时必须完成并参加考核。  

留级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  

学生在留级期间,若教学计划发生变动,免修课程的名称和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重修课程应严格按照新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以0分记:  

1. 本科学生在一学期内非免修课程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1/3以上者;  

2. 缺交作业次数达到该学期应交次数的1/3以上者;  

3. 有实验的理论课程,全学期实验课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达1/4以上者;  

4. 无故不参加平时的测验或期中考试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相关内容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读公共体育课程时,须分别持残疾人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修读体育保健类课程,并根据考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按大学体育课程合格记载成绩,取得学分和学分绩点数。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成绩评定原则上均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实验、作业、习题课、课堂及网上讨论、小论文、小测验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册交由学生所在学院保管,试卷交给教师所在学院保管,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凭本人账号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生认为成绩有误,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复查。试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得随意更改。如错登、漏登,须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学院主管领导书面申述更改理由,经学院研究同意并签名盖章,报教务处同意后方能更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方可缓考。学院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学生将缓考审批单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应于开考前提交指定医院(县级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考试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该树立良好学风、考风,严禁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凡考核违纪、作弊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根据学校安排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者,原录取学校与我校属于相同录取批次或高于我校录取批次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认定和承认。在我校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后由其他学校录取的,我校如实出具相关证明,其学分认定和承认与否,由对方学校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支持确有专业兴趣和专长的学生进入相关专业学习,使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得到更大的发展,学生可进行辅修。  

1. 有条件的本科专业可开设辅修专业。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要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  

2. 辅修专业总学分须控制在30-40学分。  

3.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的学生,可从二年级开始向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辅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  

4. 学生应从获准辅修之日起至主修专业毕业前修满所辅修专业要求的总学分。凡符合主修毕业条件,且在规定时间内修完辅修专业要求总学分数的学生,学校向其出具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符合主修毕业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总学分者,学校向其出具写实性辅修成绩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大一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参照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生,不予受理。检查合格后由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跨省转学的,须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须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转学的具体事宜;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并在3个月内,对转入我校的学生情况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转学的最终结果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结果为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2. 学生一学期一次请假超过30天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达本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确应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应从批准休学所在的学期初算起。学生在最后一学年一般不得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 休学期满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做退学处理;  

4.休学创业的学生,其休学创业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因创业需要而延长休学年限者,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5.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6.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7.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应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或学校医院体检身体合格后,持健康证明和个人申请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3. 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持退伍证明和个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4. 学生休学期满,应由学生本人于当学期开学后前两周提交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本科生在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所选课程总学分的70%者,一学年超过60%或一学年以上累计超过50%者;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后的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可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一条拟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支撑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务会审定在对学生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十二对决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对于不在校者,学院可选择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等方式送达,并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十四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同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授予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其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条例和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因课程考核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原因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内申请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十九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就不合格项申请考核或补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或补作合格后,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参加考核或补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考核或补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其结业结论不予修改。  

五十  对毕业当年不具备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学位不予补授。  

第五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者,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进入三年级第二学期初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报送相应部门核查。变更结果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学生对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负有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和学位报送(备案)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按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完成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果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只发给写实性辅修成绩单。  

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校来我校交流学习、联合培养的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使用的“年”指学年度,“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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